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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适不适用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征地补偿协议适不适用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被征地企业(甲方)与租用甲方厂房生产的企业(乙方)在几年前达成租用厂房协议,合同仍在有效期。并且在当时合同上明确写明:如遇国家开发,除厂房补偿的其他一切归乙方所有。
如今,甲方与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而乙方却因政府赔偿标准不公平(与附近企业其他相比,明显不公),导致乙方不愿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甲方乙方无矛盾。从多方途径了解到,政府有关人员有意拖延,请问,作为乙方,在合同期继续有效,但甲方已经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乙方能不能继续生产?征地补偿协议适不适用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dnzj(重庆-北碚)
提问时间:2015-09-10 10: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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