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复函法院不受理后有新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立案
复函法院不受理后有新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立案 原告在企业经济补偿金至今未领,留在转制企业,作为等价股权。要求17年鹤山食出公司2001年关闭,200个月一类船长市场工资损失170万元人民币,多次申请通知。原告从不信访,找官员,但直接处理的部门(受权处理的非行政审批是系统职工作为第三方,被地方政府霸占,其人员是社会黑帮土匪,不是系统企业职工,以贪污为目的。群众自治失去了,职工无法保障),他们以复函回复,迫原告走信访,原告不成认是信访行为。复函是可诉,背后就是地方政府人员贪污,明手手暗,复函是直接办理审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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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黄其康(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5-09-08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