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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同时分别进行三种处罚
单一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同时分别进行三种处罚 重庆江北区各公安机关把所有有吸毒史的要刑拘、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拘、逮捕、等采取强制性措施送进看守所前分别给予5-15天的戒毒拘留,然后再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会随便编造被执行人在什么地方吸毒被捉获,还有什么捉获经过以及一同办案的警察和协勤的证词等。二年强制隔离戒毒通知送达被执行人签字时均称只为完成任务不执行。)然后根据他们心情快15天慢3-5个月不等才会签刑拘、逮捕送进看守所(在此前羁押时间一律不算刑期)刑期如在两年内在看守所服刑。刑满释放还必须当时的办案人员来接然后根据他们心情和你在他那的价值以及交换的条件等。运气或付出足够的代价能刑满回家。其他的是刑满再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种种绝无虚假杜撰也并非个别现象。凡有吸毒史要刑拘、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据
《禁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全部先签拘留再签强制隔离戒毒最后刑事处罚
达到一个案三种处罚,完成三个任务,获得三种奖金和补贴。
这种我们该怎么反映?向哪些部门反映?或控告谁?在哪告?怎么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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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hrhn(重庆)
提问时间:2011-05-21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