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关于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效用问题
关于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效用问题 1992年,我村R某因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的2.07亩地交由我父亲代耕,而此前这2.07亩地R某已弃耕多年。1995年,我父亲与R某在村委办理了这2.07亩地的过户手续,但手续非常简单,R某把纳粮簿交给了父亲,但双发都没有签名,没有签订合同,而我村一直以来农户之间的过户手续90%以上都是如此办理,村委和村民都一致认可的。此后这2.07亩地也转到我父亲的纳粮簿里,从1995年到农民免缴农业税止,一直由我父亲缴税。2010年12月,R某多次向我父亲要回土地不成,将我父亲告上法庭,他的供词主要有两点:1、他手上的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上列有这2.07亩地;2、没有在当时的过户手续上签名,更没有与我父亲签订土地承包过户合同。我父亲的供词有以下两点:1、当时办理的过户手续得到村委认可,当时的村委都已写下证明;2、认为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原因是从1984年至今,我村因为建宅基地、国家修路征地、农村建设、农户之间土地转让等,农民承包的土地已有很大调整,而这些调整从来没有反映到农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上,以我家为例,我家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证》上列有5亩多的土地,而事实上这些土地因为村里的土地调整早已不复存在了,期间征用的土地也没有补偿给我们,我们是否也可以追讨回这些土地?到现在法院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审理,R某都不同意调解,最后作出了判决:我父亲需归还R某这2.07亩承包地。我觉得非常无奈!在这起案件里我认为我父亲明显是受害者,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仅仅是开始,我家大部分耕种的土地都是这么办理过户手续,全村大部分的土地转让都是这么办理手续的,岂不“天下大乱”?求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rr020……(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1-05-21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