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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您好!本人在今年8月28日下午4时在天河区员村一健身
宋律师:您好!本人在今年8月28日下午4时在天河区员村一健身 宋律师:您好!本人在今年8月28日下午4时在天河区员村一健身场所更衣室内一储物柜(自带铁锁)被人连锁带锁扣撬门,偷窃本人柜内所有财物,包括现金650元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车钥匙,手表,金戒指,手机等约合遗失1万1千多元人民币,以报案并在派出所做笔录,我与健身场所负责人多次商讨赔偿一事未果,原因1对方话在服务台已写出提示贵重物品放服务台保管,只作随身衣服少量赔偿。本人认为第一更衣室管理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被盗,第二其场所没能提供监控录像(坏了)使公安机关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窃贼破案。作为消费者的我提出要求对方作出相应赔偿。请问宋律师如何处理为好,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09-03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