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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工地纠纷应赔偿哪些?

工地纠纷应赔偿哪些? 王某带领20多人到项目部闹事,两辆大卡车堵大门,断水电,严重耽误我项目部人员正常上班 ,同时也耽误了工期,请问对方该赔偿我们什么?
事件:2011年2月10日至12日,王某公司组织四十余人(绝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连续三日到我公司项目部以讨要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为借口,阻碍项目部正常工作,致使正在紧张施工的工地停工三天,对工地造成了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王某公司于2006年底与我公司项目部签订过拆除合同,负责对XX路、XX路沿线需要拆除的巴士站、房屋等建筑进行拆除,2010年10月4日,我公司项目部与王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对此期间的所有发生过的拆除工程付款完毕,并明确无任何遗留问题终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2011年2月16日,XXX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带人到项目部,声称2010年3月至4月间曾拆除过原XXX楼基坑内的基础、两层办公楼、车辆通道的一个车道,现要求项目部支付其拆除工程款50余万。
但项目部并未曾通知过该公司对上述三个地方进行拆除,而且在其自主强行拆除原XXX楼基础的时候,我公司及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王某明确指出:该XXX楼基坑为地下换乘中心用地,在相关手续完成之后需交由李某集团进行拆除及后续施工。但其置若罔闻,仍然自行进行了拆除,并将钢筋等可回收材料运走。
至于两层办公楼、车辆通道的一个车道这两个需要拆除的地方,也是其在公司还未明确交由王某实施拆除的情况下,以恶劣手段强行进入进行了拆除,将钢筋等可回收材料运走。因鉴于XXX车站施工工期的紧迫,加之拆除工程按行业做法均为以料抵工,所以我公司及相关单位未以追究。
基于以上陈述的事实,在项目部拒绝其提出的付款要求后,1月23日,王某指使人切断项目部水电,甚至限制项目经理人身自由,在项目部报警后,双方到XXX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后派出所提出由派出所联系综治办再安排时间进行调解,王某表示同意。但24日早晨7点半,其又带三四十人到项目部,切断项目部水电,冲击办公室,另采取两辆大型货车对其项目部大门封堵。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仍然围攻项目经理。派出所表示无法调解此类纠纷,后在项目部多次联系XXX综治办、XXX劳动监察大队后,相关人员才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但在听完双方陈述后,也许是基于维稳的心态,认为王某公司既然确实已经实施拆除,我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
项目部态度坚决,认为其为恶意讨薪,不予协商。一直到下午五点,我公司领导鉴于不希望XXX工地继续停工而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工期及造成更大损失,强烈要求到场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务必将项目部道路疏通并撤离围攻人员留下谈判代表的情况下,愿意牺牲企业利益做一定的让步,同意与王某公司就办事处两层办公楼、车辆通道的一个车道这两处与我公司主体施工相关,也确需要拆除的地方给于一定的费用补偿。经多次协调,王某公司才将闹事人员撤离一半,大门并未疏通而导致谈判未果。但因其野蛮切断电源,致使项目部大量重要工程数据资料丢失,并给龙门吊等大型起重设备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在27日至28日对以上两处建筑物核对工程量价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公司有很多虚报的工程量,但其一口咬定没有虚量并强硬要求给其完全确认,而且又要求我公司对原楼基坑的拆除也要一并结算。并扬言如果达不到其要求还要带人来项目及工地闹事伤人。
根据上述情况及时反映给XXX公安厅,希望对此阻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围攻冲击央属企业驻地、破坏公物、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恶意行为给予重视,请指派专人进行处理,并安排执法部门维护施工单位驻地及工地的正常秩序,甚至保护项目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施工无法恢复,并将对社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另外,王某本人就居住在XXX,与XXX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本就熟络,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在此次问题的处理中为了私情私利显失公允、或者不作为的情况,甚至出现上级相关部门也相互推诿、不予立即处理而导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停滞的情况,我公司将保有向省部级有关单位和媒体如实反映情况的权利。
 通过这些事件 我想王某理应赔偿我们哪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00514(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5-1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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