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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

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 在幼儿园,我孩子关门时将另一孩子手指夹伤(右手食指指甲脱落,未伤骨),事出后我们对孩子的伤进行了急时的救治,经治疗,孩子手指恢复良好,手术费及住院费我们全掏,现对方家长又向我们索取孩子以后的生活费(14年),而且没有追究园方及老师的责任,现在我们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干扰,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hnnyy(甘肃-陇南)
提问时间:2011-05-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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