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甲方:聂祥周 (草坪二组)
乙方:罗XX (足纳四组)
甲方因急需用钱,甲方向乙方借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31600.00元)作备用。经双方协议如下:
乙方愿借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31600.00元)给甲方使用。甲方用自己修建在足纳二组(原草坪乡政府斜对面)的一栋房屋(建筑范围见附图)及牛圈等作抵押,甲方未还钱期间,乙方可以在此房居住看管。同时甲方以每月陆佰元(¥600元)作为看房费用委托乙方看管,看房费和甲方所向乙方借的人民币(金额:叁万壹仟陆佰元)一起归还(期限2年)。如果两年内还不清,甲方自愿将此房屋及周围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周围的土地归乙方使用,乙方不再向甲方要钱。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聂祥周
乙方签字:罗XX
证人签字:聂XX
杨 X
聂XX(杨XX代写)
(注:所有签字人均盖了手印)
2006年5月26日
(附:此房屋建筑范围图)
上诉人:吴长先
上诉理由:房屋财产权为聂祥周和吴长先共同所有,甲方聂祥周和吴长先是夫妇,协议签字人没有吴长先,驳回此协议无效。
初判结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的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长先的诉讼请求。
注:乙方在收据和个人建房用地送审书上伪造甲方的签名及手印。
伪造内容:愿将此建房用地转让给足纳四组罗XX
愿将此收据转让给足纳四组村民罗XX
愿将此房转让给足纳四组罗XX
请专家评论下,此协议是否可驳回重审?
驳回重审机率有多大?重审以后胜算有多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iemin……(贵州-毕节)
提问时间:2011-05-15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