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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我的民事起诉书这样写行么?

我的民事起诉书这样写行么? 民事诉讼起诉书

原告:   性别:  出生:  民族:  职业:军人 单位: 住址: 
被告:   性别:   出生:   民族:  住址: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8200元。(共计两个月,因住院、修养所至)
二、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住院治疗而花费的医疗费:3980.7元 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440元 、住宿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必要的营养费:1343.6元、电话费200元。
三、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 判令被告支付因后续美容而花费的美容费:35000元,交通费:15000元(需三次前往上海)、住宿费:1000元(共计住宿1周)、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
五、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害鉴定费:200元。
六: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抚恤金(待鉴定结果后)
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住院和修养导致部队执行任务出勤率不达标,扣除的2008年奖励工资2800元、不能晋升副营职,工资差额3600元。
七: 判令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合计:128564.3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31日,我与XX(女,刚认识,本次见面为第二次)在东港市桥东小于烧烤店吃饭,晚6时左右进入饭店后,在小包厢内就坐5分钟内,从门外冲进一伙陌生人(4个,后来知道带头的是XXX),嘴里骂骂唧唧的,拿起桌子上的餐具往我头上砸,致使额头及面部多处伤口、流血不止,随即其他三人一拥而上对我拳打脚踢,我捂头从人群(4人中间)往饭店外跑,期间一个人拉住我的衣服不让跑,后被我挣脱,我从饭店出来沿路往西跑,跑至中医院斜对面处时,我被他们(XXX一伙)追上进行殴打,并其中一人要求我下跪认错,随后其他三人也要求我下跪,我不肯,他们(XXX一伙)强行把我按倒在地,又进行殴打和辱骂,殴打持续约10分钟左右,其中一人问:“警察来没来?”,随后他们(XXX一伙)逃跑,昏迷苏醒后我到中医院进行救治,缝合伤口,用药物治疗,检查病情。同时我报警,东港开发区分局接到报警赶赴医院及现场取证,录口供,直至半夜12时左右,由我单位领导驱车把我送往丹东230医院住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由于XXX一伙故意殴打,致使我面部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伤害,且经过治疗和恢复面部仍留下累计长达14CM的永久性疤痕,对我直接造成一下伤害和影响:1、侵害了我的健康权,使我的身心受到伤害和委屈,导致至今无法安心工作、心神不宁。2、在医院治疗和修养影响了我正常上班执行部队战备任务达2个月,因此出勤率不达标,最后导致2009年上半年无法晋升副营职务,无法提高工资待遇和前途。3、本人未婚,因面部留下难看的疤痕导致找对象困难。4、严重污蔑我的军人社会名誉,在社会及亲属邻居面前损害我的名誉(当时在场有众多邻居及路人围观)。5、对军民团结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我部队与东港市军民关系紧张。我部队已将此案上报沈阳军区,军区保卫部将协同辽宁省民政厅关注此案。我作为从东港入伍的军人一直认为和谐的军民关系对于每个东港人都很重要,我负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职责,2006年曾被部队指派在东港市民政局担任东港市军代表职务,维护军地良好的共荣关系,当年被评为东港市拥政爱民先进个人,不料时隔几日却因为吃饭无辜被一伙不良社会青年殴打,往贵院维护我军人合法权利。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恳准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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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night……(辽宁)
提问时间:2009-07-1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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