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将近两年了。听说分居两年就可以算作是自动离婚了,是这样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即我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协议离婚,一种诉讼离婚。尽管第32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虽然我国法律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并不等于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因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而分居满两年可能是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双方由于现实条件或是协商约定,要证明双方分居两年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很难的。
法院也不会根据分居了两年而直接认定感情破裂。若双方同意离婚,又能协议分居的,可以签订分居协议,对于分居的时间、方式、分居期间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若分居期限届满,婚姻无法挽救,再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上册,若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婚姻确实无法挽回,则建议采取诉讼的方式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