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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问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是就地保存还是可以异地保存?如可以异地保存有无法律依据?另外保存七日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处罚义务怎么处理证据?还有行政强制法(草案)第21条:——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如是这样,可以采取异地先行登记保存吗?依据在哪里?如果可以异地保存,行政强制法这一条是否误导或加重商户与城管的对抗?如果不可以异地保存,城管部门依法应该这样处理出店经营行为?请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31869……(安徽-阜阳)
提问时间:2009-07-15 10:2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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