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离职,新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竞业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说你新的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话属于竞业禁止
作为公司的股东,另起炉灶经营和公司同类经营活动,你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竞争损害了公司利益,不属于“竞业禁止”但是如果你和公司有劳动合同,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你离职也给你补偿费了,那就属于你违反了协议,是违法的,应该赔偿公司的。
作为股东+员工,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司章程也未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你的行为不属于违反竞业禁止;
如离职之前的参与B公司经营业务,涉嫌职务侵占;
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散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