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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关于回迁地的产权问题

关于回迁地的产权问题 多年前,我以前住的地方要拆迁,并签了回迁协议,协议上写明了回迁的地点和回迁的面积。几年后,该开发商安排了我回迁并出具了入住证明,并有房管局盖章的租赁合同,按公房价格交租。
两年后,回迁的其他业主都可以用很便宜的价格向开发商买断产权,但我提出时,开发商却不签应。我只能持续向开发商每月按公房租金交租。
又过了两年,开发商倒闲了,我也找不到人可以交租给他了,因《租赁合同》上有一条,若到期时业主不提出收租,此合同继续生效。所以我就一直继续在这个地方住下去。
又过了十年,我居住的那栋楼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她们找上门,说我的住所是他们的公共分摊面积,要求我们搬走。否则就将我们告上法院。
请问她们有权这样做吗?我居住的地方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委员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qma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08-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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