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派出所聘请的巡逻队员在工作中打伤嫌疑人要不要赔偿
派出所聘请的巡逻队员在工作中打伤嫌疑人要不要赔偿 派出所接到宾馆报案,有人偷东西,然后干警出警,当时没有搜到东西,不过宾馆保安说当时已是深夜,要第二天再清理看看有没有少什么财物,于是民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之后安排聘请的4名治安巡逻队员(是在县委、县政府的同意和支持下公开招聘的,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但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签订什么协议)在所内值班看守。开始巡逻队员只是将嫌疑人用手铐铐住,并没有殴打他。但不久后嫌疑人开始出言不逊,于是4名巡逻队员及另一名其他派出所的巡逻队员共5人开始轮番上前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出现正式干警。第二天因为宾馆称没有发现财物损失,于是派出所将嫌疑人放回家。之后伤者家属找到派出所,经检查发现,伤者被打伤脾脏,构成七级伤残。现公安局对派出所并没有任何处罚,而是说5名巡逻队员触及刑法,可判罪3至7年,于是与伤者进行刑事和解,伤者提出除医药费外赔偿27万,公安局先期付了医药费,现再出6万元,其余的21万要5名巡逻队员赔偿。我想请问,这个事件,5名治安巡逻队员有多大的责任?如果不赔偿,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派出所有多大的责任?这应该是单位行为,是否应该由巡逻队员赔偿?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伸出援手,谢谢!很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阿珍(湖南-湘西)
提问时间:2008-09-28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