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房产
关于房产 女方在离家出走时,还没有老城改造,这处屋子是女方的父母留下的,在结婚的时候男方重建成砖瓦房,那种屋子就是一个院子里住着几户人家,一户人家几个房间。双方有登记结婚而且育有四个子女。在女方出走几年后,老城改造,原来的面积不够,男方补了二十平米才有改造后的一套住宅。改造后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在女方出走几年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判了离婚,但是因为那时的房产证还没有做出来,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提及。后来女方回来了,她能分割房子吗?原来的老房子是没有任何证件的,最多也就是人证。如果男方把房子赠与或是卖给了他其中一个女儿的话,那应该怎么处理?或者是男方在生前不对这处房子做任何处理,在死后成为遗产,女方能分到吗?还是直接就是女方得到?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S.P(广东-汕头)
提问时间:2011-05-05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