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不予立案《裁定书》,二审审限
行政不予立案《裁定书》,二审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请问行政不予立案《裁定书》,二审审限,是否可以执行“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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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ronglx……(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5-08-11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