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维权问题咨询
劳动维权问题咨询 我于2006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立大专院校工作,当时学院人事处跟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要我交了两千块钱的押金,押金已于工作一年后返还)。之后我一直在那里工作到2008年11月份。我于2008年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2008年11月进入公务员系统上班,今年我们这里开始执行阳光工资,可是在计算工龄的时候,现在的单位不给我计算2006-2008年在学院工作期间的工龄,原因是当时学院没有给我办理社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相应算无效用工合同。如果不计算这两年工龄的话,对我以后的影响会很大,我想知道我现在应该怎样去补救?怎样跟原来的工作单位协调?请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13157……(安徽)
提问时间:2009-07-09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