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律师你好!我是2003年12月因公七级退伍的伤残军人,回到地方后伤情加重伤残被提为六级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