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误工费纠纷如何解决?
误工费纠纷如何解决? 我在2008年9月14日在人行道上撞倒两个行人,交警当日判定我全责。当日我带两个伤者去医院看病,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休3天。后两伤者又要求复诊,2008年9月22日复诊再次证明为软组织挫伤,伤者要求开7日休息证明,医院开具。当时的医药费2000多元均是我垫付。
后伤者表示可以结案,但在误工费上存在分歧,由于他们不能提供任何收入证明和误工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最低标准赔付,即赔偿780/月,由于诊断证明只有10天,只能赔付780/30*10=262元。经过反复协调,目前A伤者已经同意按此赔偿,但B伤者仍不同意,且一直未起诉。
请问,到什么时间B伤者仍不起诉,我就可以拿着A伤者的误工赔偿证明及所有医药费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据我所知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又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一直没有定论,像我这种案件,应该从哪天计算起算时间?
另外,保险公司告知我,如果B伤者一直不结案我也要在两年内理赔,且必须写明自愿放弃对B伤者的赔偿,这样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空心竹(北京)
提问时间:2009-07-08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