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民事纠纷案

人身损害民事纠纷案 小王(化名)、小李(化名)、小刘(化名)均为某小学5年级学生,均未满16岁,某日课间,三人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其中小李把小王推碰撞至墙上,导致小李受伤,事发当日,小李极其家人并未向学校说明受伤,次日,才向学校追究,学校支付5000元赔偿金,但未做任何支付证明,故小王监护人(甲)不承认已收到学校5000元赔偿,事后,小李的母亲,即监护人(乙),乙在没有通知小刘监护人(丙)的情况下,带着小王至市级医院进行治疗,拔掉了受伤的一颗牙齿,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及医疗费并无票据证明支持,过后,甲方要求乙方对所产生的伤害要求赔偿,而乙方认为丙方也有责任,故要求丙方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过司法程序,县初级人民法院判处乙方、丙方各承担一万多的赔偿费用,请问这件事情中小刘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y119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5-08-06 14:43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