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追讨房屋
追讨房屋 老人的女儿以赡养老人为由,扣留了老人的全部退休金,还将老人的房出租,出租款也未给老人。并于2009年,将老人的公有住房以买卖的形势公证过户为自己名下后,将老人送至养老院(未付购房款,未告知其他子女)。当老人病重时又拒绝送医和阻挠其他子女将老人送医。在老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时,又将老人搁置医院不管,造成老人至今无家可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有没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可不可以撤消原有的房屋买卖公证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gajz(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1-04-30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