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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到期未交楼,要求补交地价款是否合理

开发商到期未交楼,要求补交地价款是否合理 土地所有权是邮政局所有,由开发商承建.一至三楼为办公楼,4至28屋为住宅.凡邮政局员工符合首次购房条件的,可以参加内部选购,2007年5月,本人预先支付一半房价,开发商开据收据.同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协议注明2009年12月底交付使用.是否增加其他费用并未注明.至此已过一年多,开发商迟迟未能交付使用,并提出每平方补交地价款.称是四至二十八层改变房屋性质,国土局要求补交地价款.不知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_木头……(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4-2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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