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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女职工生育,产假最长多少天??
长沙市女职工生育,产假最长多少天?? 我老婆是一单位职工.按照《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请问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这句话怎么理解?难道企业可以不给职工增加吗??我老婆单位律师说上述四条对企业没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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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oh0610(湖南)
提问时间:2011-04-27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