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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的领导责任

资金拆借的领导责任 国有企业在某个人的帮助下获得几个议标工程,然后把部分工程给某个人分包,该个人资金困难,国有企业帮他垫付款项:A、2005-2006年某工程项目二期,开始为他垫付款项B、另一工程B段,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为他垫付款项,85万C、某安置小区2#楼工程,2008年11月至今,为他垫付款项110万。所垫付款按高于银行利率向该个人收取利息。现在有人说这样做违法,请问这是违反哪条法?要负领导责任吗?这样做对企业对个人都有利呀,错在哪里?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uanye……(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09-07-03 21:2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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