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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涉台婚姻(台湾方已经判离)

涉台婚姻(台湾方已经判离) 涉台婚姻(台湾方已经判离).分居多年台湾男方已申诉离婚判定离婚.台湾判定离婚文案也已送达大陆沈阳女方手中.女方去办理离婚证明时.无法办理离婚证明.

原因:大陆民政部门不承认台湾的司法判定.要求女方到台湾办理判定文案公证并且到海基会备案.方可回大陆办理离婚证明.

问题:女方无能力到台湾办理以上大陆民政部门的要求.

此案件没有财产争议.没有任何纠纷.只图一个大陆民政部门的承认本人已离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oulei……(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4-25 08:1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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