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原来公司案件需要协助调查
原来公司案件需要协助调查 律师你好,我曾经在常州市鑫龙电动车有限公司打工,在2009年10月底去上班的,负责公司技术工作,这个公司是新公司,一直在筹备中,至今没有建设。在2010年9月份,公司法人给我5万元钱去跑一个任务,就是要搞一个江苏省发改委的项目批文,另外他自己直接汇了5万元钱给南京的一个公司法人,南京这个人承诺能够办好批文(这个法人是我朋友介绍的),事情办到后来,由于我打工这个公司出现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没有办成,给我的钱在多次去南京操作中已经用完了,汇给南京公司的5万元钱,人家也说为我公司办这个事情都花出去了。我也于2010年11月份离开公司。现在出现一个问题:常州市鑫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份在公司成立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收取上海金瑞建筑安装公司100万元,鑫龙公司把这个100万交给安徽省郎溪县开发区,作为土地款,后来公司法人把这个100万退出来(具体时间我不知道),并没有退还给上海金瑞公司,2010年底上海警方把这个定为诈骗,法人和常务副总经理被刑事拘留,于春节前3天释放。现在上海警方通知我,要我协助调查,鑫龙公司法人给我和南京公司的一共10万元钱,说这是公司和法人诈骗所得,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让我说清楚。那么我自己就想不明白了,如果认定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那么我不成为同案犯了吗?如果罪名成立,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钱俞臻(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1-04-22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