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月工作满十五年,有无固定合同,公司于13年底被一企业收购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内容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不得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员工。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明确说明:“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员工需要听从企业的工作安排。这点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附件,与该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事先有这样的约定,企业就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