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单位拖欠工资押金
原单位拖欠工资押金 本人于去年8月份与欢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属的滨江新爱婴早教中心(滨江区月明路1160号)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本人感觉不适合此工作,故于2011年2月份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并由单位批准做完3月份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我3月份实发工资为1563元,但到现在4月15号还未发放,后打电话与单位姚姓负责人沟通,她拒绝发放我的基本工资,理由为:因去年8月份公司派我和另一名员工(已经离职)去上海培训10天共计花费3500元的费用,因我离职而让我承担其费用(并说有发票为证),但去上海培训之前我与单位就签了一份押金合计2000元,每月在工资中代扣200元的协议,协议中并未说明未满2年后离职,除要扣押金之外需要赔偿单位任何费用。(现押金已经被单位扣到1700元),加上基本工资合计人民币3263元。一分未打入我工资卡里,并说加上去上海培训的费用3263元还不够赔偿他们的损失。这些钱都是我的血汗钱,原单位无理拖欠,而且无法列出所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明细,实属赖账。想请问下公司派我们去上海培训所签订的押金协议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长风大侠(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4-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