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化妆品过敏
化妆品过敏 2011年4月8日,我在本市中商平价二楼的美容院做美容,她们强烈向我推荐了一种新产品,当天就购买并用了,晚上回去后面部开始出理轻度骚痒,我当时并未注意,也没想到是化妆品过敏,第二天,面部骚痒难忍,并开始起红疹,遂到医院就医,医生询问后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后来几天,整个脸都肿了,面目全非,认不出本人了,找美容院院长,她说向公司反应,我们一联等了七天,后来等不了了,在那儿给工商打了电话,她们才说退三千块钱产品给我们,或都将余款退给我。我觉得不合理,没答应。我想知道,我应该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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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Vdm4644(湖北-随州)
提问时间:2011-04-20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