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是不是交通大队长就可以这样办差?
是不是交通大队长就可以这样办差? 事发过程如下:请各位帮帮忙~我冤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如下:(注明:对方的亲戚是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经过现场勘查各调查取证证实:林允韬(我本人)"驾车上路行驶,经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上面是内部违造事实,我人行驶的道路是主干道国道直行,他是次干道行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施炳河(摩托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经交叉路口,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发生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黄赛英(摩托第一乘客)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证据证明施伟祥(摩托第二乘客)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林允韬承担此事帮的主要责任;施炳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赛英、施伟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否次要责任?
问:以上的资料显示表明,我是否因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yt200……(广东-汕头)
提问时间:2009-06-2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