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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  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  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改制,需与一名伤残复员军人改除劳动合同,该人被评为伤残8级,在民政局领取抚恤金。
  我厂已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复员伤残军人必须是旧伤复发经劳动部门重新鉴定方可认同为视同工伤,享受同等工伤人员待遇,但是,这个同志,旧伤病未复发,故也未作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军人怃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复员伤残军人,在用人单位享受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
  请问两个文件不一致,我们应怎样操作,两金应不应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tpsnc(云南-大理)
提问时间:2009-06-2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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