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职人员,检察院传唤了我,并要求我写亲笔供词,在这之前对我进行了问话并作过笔录,为什么还要我
你好,亲笔供词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是可以的。 刑诉规则第二百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据此,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