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样的解聘 合法吗
这样的解聘 合法吗 律师好:
情况简介:我们在1987-1989年期间与县林业局第一次签订了劳动合同,1995年7月林业局再次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工作期间通过多次培训考试、考核,取得了由省政府、省林业厅给我们颁发的岗位合格证,行政执法资格证,木材检查执法证等证件,同时配备制式服装,工作23年了,我们一直在一线,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从事与正式在编人员同种性质的工作,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明显差别,也未为我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林业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公平及同工同酬原则。
我们认为,林业局和我们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有23年之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应当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却被告知被解聘。
请问律师:我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3年了,现在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十四款解聘,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费,以企业解聘标准解聘我们,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合理吗
谢谢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严格敏(安徽-宣城)
提问时间:2011-04-16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