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公民合法权益被公务员侵害。
公民合法权益被公务员侵害。 本人与原房主于2009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房产出售给我,其后共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买卖过程合法有效,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本人。
2011年4月,本人得知业主委员会通知小区内的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1万元,用于利用小区共有空地进行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但业主委员会却通知原房主来签字确认《关于解决小区环境安全及停车难的几条措施》(以下简称文件)的文件。本人对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述事实的疑问,且谈及本人同意文件要求垫付人民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ary01(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1-04-16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