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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铺位租赁合同的问题

关于铺位租赁合同的问题 问题1:甲方出租铺位给乙方,乙方制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在7月签名后,乙方在同一天再把铺位转租给丙方,乙方制订了另一份合同,乙方和丙方签名后,甲方签名同意让乙方转租给丙,后来甲方发现和乙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和乙方转租的合同,收租日期有差距,甲方出租铺位给乙方的合同是10月1日开始出租,乙在每月20日至25日交租金给甲,但是乙方和丙方签的合同是8月1日开始出租,丙在每月1至5日交租金给乙。请问这种情况,甲方可否在8月和9月要求乙方交租金。

问题2:甲和乙签的合同里,甲方发现少了免责条款,例如征地拆迁、自然灾害、灾难、地震、洪水等等,能否签名后添加下去,或者再制订一张增加合同条款之类的东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dashku……(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5-07-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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