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询问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询问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律师您好:
我2008年8月和一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是是从2008年8月-2011年7月,并在合同中有一条是“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社会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签订合同时单位说是为我们购买三险(养老、失业和医疗),但6个月之后单位才为我们购买养老和失业险,未购买的一险以及之前6个月没有卖上的保险说是等我们合同期满时以现金方式按一定比例补偿。
我于2011年2月向单位通过电话提出口头辞职,向单位询问医疗保险的补偿。这时,单位告知我是不赔付医疗保险的,只赔付之前6个月没有买上的失业和养老保险。
向学校人事处咨询,人事处的回答是学校所有合同工都只购买两险(养老和失业),不知道院里为什么要跟我们说是三险。人事处还说,只要我能拿出确切的文件条令证明合同上所说的“社会保险”最低是购买三险的话就赔付医疗保险。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还是先向武汉监察委员会投诉?
医疗保险的赔付算下来总共也只有3000多一点。钱不多,但我觉得院里太欺负人。保险说没有就没有,简直是霸王。所以我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讨个说法。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ndy6……(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4-14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