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 我原本转让一家服装店跟A君写了一个押金条注明4月1号如不来交剩余的转让费等押金作废,我是用我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写的这份收条。另一个B君出转让费的价格比A君多5000元并且B君承诺会承担给A君的违约金3000元,这期间A君知道后屡次威胁我,甚至于威胁到我家人说要她们断手断脚,还要我赔10万元,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了。现在A君去找B君退款却是叫另外一个女的去的,并且拿的是我当初写他收条的复印件去,但是有写了一份收条。B君却只给了2000元,现在A君又来威胁我,说原件还在他这里,并且去拿钱跟写收条的也不是他本人。要叫B君再退3000给他,当初他去拿钱的时候他也不当面跟B君说清楚。却来威胁我这个不在场的。我是不是该视为他已经默认违约金2000元?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还有法律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KKAIZ……(福建)
提问时间:2011-04-12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