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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一些问题

关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一些问题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问题一: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是指还款期限,还是主张权利开始?
问题二:若借条未规定还款期限,6个月内从哪时候开始?
问题三: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是指债权人要保证人偿还部分债务?
问题四:假如六个月内债权人曾要求过保证人偿还部分债务,但保证人未承担责任,六个月后保证人是否会免责?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jhkyj……(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5-07-1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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