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纠纷

请教劳资问题

请教劳资问题 您好,我向您反映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们是一家驻外公司,当时总部说把劳保按属地管理,让驻外公司在外参保,这样我们就把劳动保险转到驻外公司所在地,但在交劳保的同时,驻外劳动部门说还点交医保,否则不予交劳保,这样公司按驻外当地最低工资档(不是职工实际工资)交了医保,而且在2007年全年没交纳医保,当然职工也不可能享受医保,但在2008年补交了2007年医保,但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只是能继续往下交罢了;在2008年至今就是一直没交纳医保,所以职工很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决定继续原来职工所享有按单位给报药费,按80%的标准报销,所以职工一直在单位享受药费,但是在今年,集团检查时说,交纳了医保,就不能享受单位药费为由,让职工返这部分药费钱,所以我想问的就是,医保当时就是为配合劳保才交纳的,而且是按最低标准也不是按职工实际工资,况且在2007年的医保是在2008年才交纳的,本身就有滞后性,而且2008年至今的还没交纳,为什么要我们补从公司开始成立至到现今的医药费.言语有些烦琐,望谅,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盼,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列御寇(黑龙江)
提问时间:2009-06-22 10:3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