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请教劳资问题
请教劳资问题 您好,我向您反映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们是一家驻外公司,当时总部说把劳保按属地管理,让驻外公司在外参保,这样我们就把劳动保险转到驻外公司所在地,但在交劳保的同时,驻外劳动部门说还点交医保,否则不予交劳保,这样公司按驻外当地最低工资档(不是职工实际工资)交了医保,而且在2007年全年没交纳医保,当然职工也不可能享受医保,但在2008年补交了2007年医保,但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只是能继续往下交罢了;在2008年至今就是一直没交纳医保,所以职工很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决定继续原来职工所享有按单位给报药费,按80%的标准报销,所以职工一直在单位享受药费,但是在今年,集团检查时说,交纳了医保,就不能享受单位药费为由,让职工返这部分药费钱,所以我想问的就是,医保当时就是为配合劳保才交纳的,而且是按最低标准也不是按职工实际工资,况且在2007年的医保是在2008年才交纳的,本身就有滞后性,而且2008年至今的还没交纳,为什么要我们补从公司开始成立至到现今的医药费.言语有些烦琐,望谅,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盼,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列御寇(黑龙江)
提问时间:2009-06-22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