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乡村道路上自行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
即使不签订,依然发生法律效力,建议签订后申请复核。
电瓶车应付主要责任。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赔偿。
你好
1、关于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所以,如果你没有减速慢性并伸手示意,交警判你一半的责任,应该是没问题的。如果你对交警的责任划分不服的话,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2、如果责任划分是五五划分,你们要互相赔偿对方一半的损失,也就是说,对方的医药费,你要赔一半,你的医药费,对方赔一半。
3、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电动车一般是认定为非机动车的。
4、他们一般都是调查你的住院病历,根据病历记载的伤情认定是否属于第三人侵权。
5、只要当事人报案,交警出警了,交警部门就会有记录的,签不签责任认定书,没有影响。医保处隶属人社局,交警队隶属公安局,应该是不联网的,建议你向交警部门咨询一下。 我的补充: 2015-07-11 20:51
补充回答
1、当地医保处的调查能力决定了其是否能调查到该交通事故,没有线索的话,加上医保处和事发地不是同一地,我觉得医保处想要调查到该起交通事故很难。
2、如果对方进行伤残鉴定,评上了伤残等级,你是需要赔偿的,但同等责任,你只需要赔偿一半。
3、如果你拒签责任认定书的话,交警会在责任认定书上注明拒签,一般是不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的,反而会导致你失去了申请重新认定的机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骑自行车与对方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本案中,作为您如果要转弯的话,需要伸手示意,否则,您是要承担责任的,对于机动车转弯也是如此的规定的。所以,交警划分责任应该没有问题。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电动车一般是认定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拖人是否有过错,看交警部门最终的认定,但是最终认定责任也是认定骑电动车的责任,本案交警已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再次,医保这块需要调查如下项目:事实发生时间、地点、诊断证明、入保情况等。您签订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出具的,所以不会影响系统的记录。
最后,对方已经投保工伤保险,那么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相关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不需要您来支付,但是对方可以根据责任划分要求您来支付赔偿责任。你们双方应该按照各自责任承担对方的损失。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签订也不影响事故的认定,除非各方对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否则,不签订也不影响最终的事故认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事故责任的方面我认为虽然需要交警认定,但是您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我认为可以申请复核,交警认定的理由也不是特别充分,后方追上来的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我的个人意见。
二、关于事故同等责任就会导致个人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包括花去的费用也需要自己承担一半。
三、关于电瓶车是不是机动车的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
您只要看对方最高车速就可以判断了。交警应该是比较权威的可以认定是否是机动车的问题。
四、电瓶车是否可以带人的问题, 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能带人(12岁以下儿童除外)。从“电动自行车”表面的定义上来说很好理解。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却都不这么理解。
五、关于医保的问题。如果您属于事故的不能报医保的,一般社保部门发现对您会进行处罚的。医保调查的范围很多,去交警队是很多的,但是也看职能部门的责任心,有些直接就没有查处的。
六、不管有没有签订,一般发生事故后就会记录的。联网的,但只是公安系统内部联网的。
七、工伤赔偿超出三十天可个人申请,一年内都可以申请的。工伤赔偿至于社保单位发生关系,与您无关的。
八、您的问题应该是比较清楚的,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处理好,不签当然就是一起拖下去问题的、签了以后才可以走下一步流程。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7-11 22:33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2条、3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交给事故当事人,送交方式一般是直接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必须由当事人在送达凭证上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凭证只是当事人签收的一种法律手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会受任何的影响,这与本人是否同意责任认定无关。许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在送达凭证上签了字,就是同意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己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而拒绝签字。如果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凭证上签字,送达人可以让在场人(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即使无见证人,只要在凭证上注明有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你好
1、交警队划分你们同等责任是正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你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果有其他情况,可以在签收责任认定书后,申请复核。
2、电动车一般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车拖人是否有过错,看交警部门最终的认定,但是最终认定责任也是认定骑电动车的责任,本案交警已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3、医保调查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骗保问题,医保和交警队好像不是联网的。需要进一步咨询相关部门。
4、工伤保险,单位提起工伤保险应当在一个月内提起,单位不提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提起。
你好!
1、关于责任。此次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你未伸手伸手示意对事故有一定过错。还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这样结合实践如果设计时速如果超过50km/h就认为是机动车,电瓶车一般都认为是非机动车。
那么,都是非机动车,交警的判断并无不妥,你虽然不认可,但没有按规定提请复核,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生效。
2、关于赔偿。首先,所有费用(包括医药费)都需要按五五划分,后面摔下来的人医药费如果选择侵权之诉,你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选择合同之诉,要找骑电瓶车的承担责任。
其次,工伤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因适用法律不同,按照现行的理论,是可以兼得的。
再者,医保和交通事故,也是可以兼得的。你在医院的自诉因医保那边有没有与交警事故系统联网,发生的事发地与你的所医保所在地是两个县城,很难查清。
最后,医保那边有没有与交警事故系统联网。
3、其他问题。对方如报了工伤险,因在处理工伤事情经过中会载你的名字。但这不影响处理交通事故和医保,因为适用法律不同,也没有互相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