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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看下这个事由写的有什么不妥?谢谢
帮看下这个事由写的有什么不妥?谢谢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7月又向贵院二次诉讼,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5年4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直以来,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分居按起诉时间起已满二年,实际分居已达五年之久,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rJ3465(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09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