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不算工伤?
不是工伤
不属于工伤,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就你所说已上情况,你父亲是在回单位工作的途中发生是交通事故,应当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部门是劳动部门,不是你所说的教委,所以你应尽快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劳动仲裁。
算不上工伤
因为你父亲已经退休,所以他和学校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工伤就认定不上了,只能是人身损害赔偿,学校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父亲属于因公死亡,你们有权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工伤.你父亲因工作被打,又在学校安排下去医院检查,回来途中发生事故,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因公,完全符合工伤条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待遇.一个是侵权,一个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比照工伤进行赔偿。教委的文件不能作为法定依据。根据重庆高院相关规定人身损害不足的部分可以用工伤赔偿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发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2010-09-14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你好!
你父亲确实不属于工伤,因为你父亲已经退休,不具备工伤的主体资格了。所以不能享受 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