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 本人杨达东,广西蒙山县人。本人与龙德珍、梁裕安(又名黄祖炎)之女黄庆梅于200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没有住房,龙德珍、梁裕安便以要本人出资建房为条件,赠与地皮给本人建房居住。在和龙德珍、梁裕安协商好赠地建房事宜后,他们便将宅地的各种以龙德珍名义报批的证件手续(拆迁回建手续、建设部门批文等)出示给本人,并告知本人批建手续原来是办理了2.5层,如要扩建和变更的话则由本人负责出资补办各种手续,并承诺房屋建成后产权、所有权归本人夫妇共有。2003年9月本人把房子建成,为砖混结构,4.5层,建筑面积266平方米,投入资金8.7万元(均为本人及本人父母投入)。房屋建成后于2003年10月本人夫妇和本人父母、弟妹搬入该屋居住至今。
由于当时批建手续上的权利人是龙德珍的名字,因此本人于2003年11月根据建房前的约定同龙德珍一起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过户手续,但是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告知本人办过户手续要交2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当时龙德珍说地皮是他们赠与而不是卖给本人的,这样也需交纳2万多元钱过户费太冤枉了,本人也考虑到当时确实是拿不出这笔钱,于是只好由龙德珍按原来的土地权利人(龙德珍)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因为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是龙德珍,所以双方出自诚信起见,该证自办理后由龙德珍交予本人,由本人持有(2003年底至2009年底)。
2010年4月本人筹够资金后准备和龙德珍再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放在房间床头柜的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证件和票据已经不翼而飞了。本人知道是妻子把这些证件藏匿了起来,无奈只好到龙德珍家中询问有无看到妻子把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和票据拿到其家中,龙德珍告知本人,说不曾看见其女儿把那些证件拿回过家中,还言之凿凿说证件当初已经交由本人持有,是不会再让女儿拿回来的。本人为此还特意和龙德珍谈到了当年如何赠地皮给本人,本人如何出资建房的情况,龙德珍当时也承认本人所述的情况是事实,表示支持本人向妻子要回土地使用证,并配合本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还可以为本人作证,证明房屋的产权是本人夫妇的。为此本人还将当时和龙德珍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以便日后查证。随后本人回到家中问妻子黄庆梅为什么把那些证件私藏起来,妻子却说那些证件是她母亲的,一直以来都是放在她母亲家里的,本人从来就没有持有过。再后来本人再次到龙德珍家里询问此事,龙德珍还是说没有看见她女儿拿过回来。于是本人要求龙德珍去土地管理部门挂失再重新领证,履行当年的承诺协助本人办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龙德珍却推三阻四不愿配合,还伙同梁裕安故意制造事端。因为当年本人虽已出资将房屋建成,但还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于是龙德珍、梁裕安二人便利用这个可乘之机合谋不履行当年的承诺,并串通女儿黄庆梅里应外合把本人放在房间床头柜内的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证件和票据偷走,企图让证据灭失。后来本人出于无奈将他们告上法庭,可是在庭审中龙德珍、梁裕安串通其女儿黄庆梅、梁冬敏,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但矢口否认当初赠地皮给本人建房并把土地使用证交由本人持有的事实,而且还虚构事实,说房子是他们自己出资建造的。
2011年1月6日龙德珍等人为了达到占有本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无视法律,在明知房子不是他们出资所建的情况下,恶意到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申请权利人为龙德珍、梁裕安),将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转为了他们的财产。在本人得知财产被占有后也去找过他们讨说法,可是他们自认为本人没有如何证据,野蛮地把本人推出了家门。其实本人一直以来都认为当年赠与地皮给本人建房应当是龙德珍、梁裕安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也是基于对他们行为的信任才会出资建房的。请问我和龙德珍、梁裕安订立的赠与合同成立和生效吗?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本人该如何维权?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杨达东(广西-梧州)
提问时间:2011-04-07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