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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屋纠纷

租屋纠纷 各位律师你好!
我是来南京读书的学生,我的房屋租赁期3年整,共36个月,自09年08月01日起至12年07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年付,目前已付了10年08月01日起至11年07月31日止的部分。
前日房东通知欲加房租,不然将把房子收回并不愿意付任何违约金。我向房东表示没有办法接受再加房租,如果房东将收回房子我可以接受,但是请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但是房东认为他有提前三个月通知我,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并跟我说“不然我们就法院见”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以下条文:
二、甲方(出租方)在租期内,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六、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十、双方同意若任一方违反以上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以补偿对方损失。
谢谢各位专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needy……(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1-04-07 06:5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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