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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约定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约定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我于2013年11月中旬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当时所签合约为2年,现有跳槽打算。但公司在合同中有一条违约条款,规定如中途辞职,须按每月2750元(合约津贴金额)的赔偿金逐月计算。在职期间我在未受任何公司出资的培训。请问:该赔偿金是否有效?如果我跳槽,违约金可不可以不交或少交?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meiyuu(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5-07-06 20:55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颜培卿律师
2015-07-06 21:00
公司约定的这个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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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晔律师
2015-07-06 21:14
公司约定的该条款违法,属于无效条款,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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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云律师
2015-07-06 21:46
如果没有专项培训,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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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请问是否公司向我索要赔款时,我就可以以没有专项培训为理由,拒付合约上的违约金是吗?
回答:
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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