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多月的长期病假后未来公司上班”,无病假单而未到岗就职,涉及旷工的问题,旷工几日可以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若无,建议您先催告其到岗就职,依然未到岗的,您可开除。
追问:之前这位员工和公司进行了仲裁,仲裁判决与2014年11月恢复劳动关系,后来她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从6月23日起不再请病假也没有来上班并且未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等于说她不知道我司规章制度(我司规章制度中有累计旷工5天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公司目前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1.按照规定她已经可以被视为自动离职(但她未来公司签署合同,也不知道公司规定)
2.若她继续找医院请病假,那么她已经旷工的事实应如何对应?
3.若她来公司上班,事实上她业已旷工多日,我们还是否应让她来?
回答:个人觉得是有前因后果,先有仲裁,再是其采取病假的方式,“未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难道此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6月23日到目前,公司有否发送函文?一切都是可操作的,不过,长达十天时间里,公司未有发函,或者催促其提前证明等等,也是很可惜的,鉴于,其此前已有司法行动,个人认为本次还是需要谨慎的,未见全部材料,很难提供策略性方案,包括应发送的函文,采取的下步措施等。
追问:在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发了通知函让员工到公司签合同等,但她未回复也没有来。而目前确实是在旷工。现在公司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较好。
回答:再发函,声明公司制度,旷工几日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之后,再发函。因不了解具体情况,提供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