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旅游开发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问题
旅游开发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问题 我是岳阳平江石牛寨地质公园附近的村民,08年旅游公司与我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用旅游开发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水田,旱地,山林),租用期限50年(土地承包期限30年)用于旅游开发相关建设,目前已经租用的水田旱地破坏殆尽,完全无复垦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租赁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的规定,我们是否能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合同无效?相关维权应该采取什么途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28406……(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5-07-0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