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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村委会与乡政府之间租用土地的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村委会与乡政府之间租用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由不具有租用权利的村委会的会计代表村委会组长签字租用给乡政府,约定用途是建设停车场、集贸市场,附有征用土地的协议有约定相关补偿金额,但是后来乡政府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出卖给了个人,该个人取得了土地权证,现在情况是约定的赔偿金额去年开始便没有给,而且现在土地流转到个人之后,该个人是要用作商业用途的。所以,该村小组的村民便在那块土地上建设了活动板房,想要阻止个人的商业性活动。目前该个人将村小组告上法庭,主张其对于该块土地的物权。所以想咨询的问题就是,作为村小组这一方,是否可以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该租用合同或者主张该租用土地凡人合同以及征用土地的合同无效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安安8199(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4-02-19 13:2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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