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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执行怎么办 法院能当被告吗?

超标的执行怎么办 法院能当被告吗? 报事实与理由
根据抚顺市露天区人民法院(1993)露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十一万五千元及利息,于1993年12月30日前付3万8千元及利息,于1994年5月30日前付4万元及利息,于1994年12月30日前付4万元及利息。截止到1994年12月30日共计应偿还欠款118000元。
1998年4月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据做出(1994)露经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将抚顺市第二食品厂新盖门市房予以查封(坐落于抚顺市露天区东洲绥化路崇德商店南侧),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抚顺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价202000元,抵还全部债务,(全部债务应为118000元),现抚顺市第二食品厂对抚顺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告书有异议,评估报告没有标明该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面积、朝向、用途等,认为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符合正规的法律手续,评估不准确,事实不清,不严密,属于无效评估。
在1998年8月17日抚顺市露天区人民法院(1994)露经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特裁定如下:执行员周哲手写房号东洲街21—2六单元101、102号。法律文书应为严密、正规、合法的文书。应分别写清101号102号、建筑面积及用途,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周哲手写,并未在此位置加盖东洲区人民法院公章,也不严密,让抚顺市第二食品厂的职工难以信服也为以后执行出了难题,而在2009年7月8日东洲区人民法院(1994)露经执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中101号、102号、103号全部一层房产归抚顺建行所有(建筑面积198.64平米),
 其中102号用途为仓库


















,而169号裁定书写明是门市房不一致。与1998年8月17日(1994)露经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不吻合,而202000元执行标的与执行的房产198.64平米房产价格上无论在什么时间段都违背事实,明显显失公平,东洲区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一) 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二)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 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1998年8月17日执行没有执行完成,到2004年5月24日又执行,已经过了二年,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若干意见》规定适当处置企业置产,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资产,要选择适当处置时机和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
建行拿着东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通过拍卖行将该房屋(14万元的价格)拍卖给建行的一个人,拍卖手续不合法,该人拿着拍卖行的手续及判决书要求执行该房屋,随着该房屋的升值,现在该房屋的价值远远超过了118000元。如果再执行该房屋的101号、102号103号房产,属于超标的执行。对抚顺市第二食品广不公平。
抚顺市第二食品厂现正在进行破产清算,职工欠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房屋是抚顺市第二食品厂的唯一财产,命根子。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纳入破产资产统一清算范围,重新给予正确的评估,然后对所欠建行的118000元给予偿还,剩余属于抚顺市第二食品厂,对东洲区人民法院(1994)露经执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给予撤销。


申请人:抚顺市第二食品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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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郑惠(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1-04-0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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