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这个行政诉讼法院能受理么?咋判的?
这个行政诉讼法院能受理么?咋判的? 您好:
我是安阳市滑县四间房乡四间房村民。97年政府号召村民统一办理所居宅院的宅地使用证。我们众村民相应号召,在土地所指导下,按要求办理一切手续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士地所给我们颁发了、国土部监制、盖有省、县、乡政府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使我们的宅院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
2009年盖房时,有一个我们宅地不相邻的村民徐XX出面挑衅不让盖,无凭无据的说;我的老宅院里有一部分她上辈留下宅地(8X4平米),我盖房需给她三万元。她又拿不出任何凭证来证眀她和这块宅的关系,纯是空口说白话。经各方调解无果。我以宅地使用证、村委、四邻证明为依据。到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县法院受理。一审开庭,经法官调查、验看证据后,对被告徐XX说;你什么证据没有?凭什么不让原告盖房?还要原告给你钱?这官司你输定了!但没有当埸判决。被告徐XX通过各种手段活动,结识了滑县土地局一个干部、和这个于部在滑县法院当法官的姐姐,之后。情况突变。被告徐XX以我起诉对方侵权的起诉书为证据,起诉县政府,要求彻消的宅地使用证。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 有明确被告。(3)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 属法院受理范围。如果原告有一条不符合上叙条件,法院是不应受理。徐xx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她在该宅地的权利。[唯一的无效证据是四张照片,是她在有争议土地没解决前就强行种的手指粗细的半截死杨树。] 且她在本村有处合法宅地,又不够批新宅地的条件。所以无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不会侵犯徐xx的合法权益。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徐xx的义务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更无从谈具体行政对他的伤害。也可说地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她在有争议土地上的任何权益的情况下,胜了县政府。达到了撤销我土证的目地。法院这样做合法么?
但现实却是,县法院以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彻了土地局为我颁发的宅地使用证。彻证依据是97年全乡、村统一办证时、办证户多、工作量大,土地部门把该他们填写的表格空了一部分表格没填写(全乡、村一样都没填写)。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县土地局有人向徐XX出卖了这个外人永远不可能知道的内部信息,)彻证后徐XX公然在我的宅地上种树。双方发生冲突。险些造成流血伤人的惨据。县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不但没解决矛盾,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徐XX的无理讹诈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由于土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严格尊守办理宅地证程序。造成我们持证人去承担实际上的精神、经济的双重损失,造成的这一后果,却让我们无辜的持证人来承担,这合法么?盖有省、县、乡三级政府公章的、政府公信力何在。土地证的法律地位何在?众多持证的合法权益靠什么去维护?我的合法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不该彻?一个空口说白话,和我宅地毫无实际利害的人,在没有仼何证据证明她在争议土地上的任何权益的情况下,在这埸行政诉讼中居然胜诉了。请各位高人解析一下她胜在何处?我的证撤的合法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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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独钓寒江(河南-安阳)
提问时间:2011-04-01 11:11